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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引入“ADR”工作机制之我见
时间:2013-06-28  作者:甘双泉  新闻来源:  【字号: | |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引入“ADR

工作机制之我见

   

内容摘要:“ADR”机制具有意思自治、程序灵活、成本低廉、效益最大化等诸多优点,我国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应积极适应时代呼声,大胆引用该机制调处解决矛盾纠纷。适用该机制时应遵循合法性原则、意识自治原则和效率至上原则。同时应在实际办案中,要灵活借用该机制的优势,使之更加完善。

关键词:民事行政检察   ADR”机制

ADR”即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缩写——全称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的起源要追溯至1976年的“庞德会议”,“ADR”机制是一种独立或相对独立于法院诉讼的非诉讼纠纷解决办法,主要方式有:调解、调停、微型听审、聘用一名法官(或者专家)裁定、在法院协助下的“ADR”等。它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种替代性解决办法,与法院诉讼的解决方式形成协调互动的关系,对于社会纠纷的解决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民主法制的不断健全,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对纠纷解决的时效性、公平性要求越来越高,仅凭诉讼渠道解决纠纷已远远不能适应社会需要。为此我们应大胆探索和积极引入“ADR”机制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也不例外,在这方面我们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

一、“ADR”机制解决纠纷的比较优势

ADR”作为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有着传统纠纷解决方式无法比拟的优势和特征,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意思的自治性。“ADR”是当事人有权通过自愿协议的方式自由地处理争议,当事人是否使用“ADR来解决纠纷完全看当事人自己的意愿。

2、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纠纷解决的程序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的设计、规划,相对于正式的诉讼程序,“ADR”在程序上显得更加简易和灵活。

3、实体法的非限制性。一般诉讼程序需要严格适用实体法规定,但是“ADR”程序相对于正式的诉讼程序,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违背公序良俗,则可以有更大的灵活性。

4、适格主体的灵活性。“ADR”纠纷解决机制的主体不局限于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和具有专门职业资格的人员,它还可以由非法律专业人士进行。

5、当事人利益的比较最大化。与民事诉讼以当事人的权利为导向不同,“ADR” 更在乎当事人的利益,主要以当事人的利益作为纠纷解决的焦点。

6、诉讼成本的低廉化。“ADR”最突出的一个优势就是成本较低,相对于庞大的诉讼成本,“ADR”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社会和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的成本,缓和法律与社会的冲突和社会矛盾,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安定。

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引入“ADR”机制的适用原则

党的十八大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尤其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加快,人民群众对公平和正义的要求更高、维护自身权益和尊严的愿望更强。这些新要求新期待,对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执法能力、执法效率效果提出了更高要求。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必须紧扣时代脉搏,积极回应时代呼声,通过执法方式的转变关注民生、关乎民意,走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调处矛盾工作机制,其中包括检察建议、检察促和、举行听证、联合调处等方式,这些方式与ADR机制有相通之处,也就是说ADR机制对做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但是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民事行政检察是检察机关依法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或执行行为进行监督的司法活动,无论监督形式如何,启动程序如何,首要的原则就是必须依法进行。

2、意识自治原则。民行工作引入调处纠纷,要充分尊重当事人各方的真实意识,绝不能因检察权的介入强制于人,此时公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说服、宣传、引导、主持、沟通等方面,不能违背当事人意识强行调解或抗诉,当然国家和集体利益受损的情形例外。

3、效率至上原则。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民行检察工作引入ADR机制,主要是借鉴其高效、快捷、简便、灵活的处置方式,迅速解决矛盾纠纷,将当事人从讼累中及时解脱出来。

三、引入ADR机制实例剖析

1、稳定为要,化解矛盾促和谐。近年来,涉法涉诉案件逐年递增,积甸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只依靠诉讼来解决纠纷无疑加大了司法机关的资源和成本。从客观上讲,涉法涉诉案件的发生,既有当事人不知法、不通理等因素存在,也有政府有关部门执法不当、执法不公等因素相互交织。化解此类矛盾,对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来说,在指导思想、执法方式、执法能力等诸多方面提出了新的挑战和风险考验。在困难和考验面前,我院民行部门始终坚持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第一要务,以正确履行法律监督促和谐为最高价值追求,坚决克服纯业务观念,不以抗诉多少论成绩,而以解结、化怨为己任,认真对待受理的每一起申诉案件,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曲直的基础上,兼顾各方合法利益,充分利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来化解人民群众的矛盾。如办理程宏伟不服商城县法院关于吴河乡政府及第三人花青南城乡建设行政许可纠纷一案。此案历时长久,双方又互为邻居,矛盾几度激化,在当地影响较大。我院受理后,及时进行调查取证,迅速查明了事实真相,为了兼顾公平,也为了维护政府形象和司法权威,主动做当事人的工作,从情、理、法及各方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使当事人坐到一起,寻求最佳解决方案,终于达成一致协议,此案得以圆满解决。

2、以人为本,利益兼顾解心结。民行检察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维护民生民利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坚持以人为本,实施亲民检察,不拘泥抗诉这一法定纠纷解决手段,积极运用“ADR”纠纷解决机制的精髓,能不诉讼的尽量和解,力所能及地进行协调沟通,最大限度地促进当事人和解,最大限度地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开辟了法律监督保民生护民利的新途径。如办理申诉人易先得申诉人身伤害赔偿一案,运用检察促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考虑到各方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和特殊情况,办案人员先后数次往返于案发地、各方当事人之间,释法理,讲利弊,适时引导各方和解。办案人员的真情和真诚终于感动了三方当事人,他们都愿意就一次性赔偿达成和解协议,这起省委政法委督办的“十八大”期间的信访案件得以彻底消化,取得了各方当事人的满意,得到了县委主要领导的高度评价。

3、大胆创新,高效快捷解纠纷。现实生活中,有些社会矛盾错综复杂,仅仅依靠法院的一纸判决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有些案件判决了,但案结了,事未了,各方当事人不满意,四处上访缠诉,当事人陷入诉累,社会也不稳定。民行检察部门从监督者的角度出发,往往可以取得各方当事人的心理依赖和信任,有利于问题解决,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如办理曾某夏某赔偿纠纷申诉一案。原案判决生效后,双方均不服,曾某以赔偿数额过低到处上访,被告夏某以适用法律有误、鉴定程序不当、计算错误为由到处申诉,而第三人也以适用主体错误为由到商城县检察院申诉。接到申诉后,办案人员经审查认为,此案符合抗诉条件,但是一旦进入抗诉程序,法院的判决就会终止执行,曾家很可能面临不能维持生活的境地。经过一番思考后从“ADR”的非诉讼解决机制出发,既能尽快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又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此案经办案人员的艰苦努力顺利执结,在当地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双方当事人同时给检察院送来锦旗,《检察日报》也作了深度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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