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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形势下如何做好涉检信访工作
时间:2013-06-28  作者:郭 代 坤  新闻来源:  【字号: | |

浅谈新形势下如何做好涉检信访工作

    

内容摘要:新形势下,涉检信访呈现集体访、越级访、手段过激等新特点,而且涉及问题较多。为此必须积极构建涉检信访大格局,努力完善涉检信访机制,全面提升信访接待人员素质等途径,妥善做好涉检信访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新形势   涉检信访  

信访是一个重大而复杂的社会问题。在新形势下,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各种利益格局受到冲击,社会矛盾更加凸显,人们的维权意识逐步增强,反复上访、越级上访、群体上访和缠访闹访等现象层出不穷,使各级国家机关、政府部门处理信访的压力日益增大。就检察机关而言,随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大量的信访案件必将涌至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处理信访工作的任务将会更加繁重。因此,研究探索新形势下涉检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妥善处理涉检信访案件,成为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任务。

一、当前涉检信访案件的突出特点

   1、敏感时期上访案件增多。每年的“两会”、“七一”、“十一”、重大活动等敏感时期,是上访案件比较集中的时期。因为敏感时期的上访,会引起各级领导的更加重视,而且大都能得到不同程度的解决,从而刺激了信访人集中在敏感时期上访的欲望。

2、越级访、集体访情况突出。部分上访人员不信任当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信上不信下”,遇到问题直接越级上访、到上级缠访,企图上级督促下级尽快办理。同时少数上访者认为,人多力量大、影响大,可以引起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于是采取集体上访的形式施加压力。如近年来涉及拆迁、军转干部安置等涉众型上访较多。 

3、信访问题复杂化。根据统计资料,涉检信访反映的问题复杂,主要有:一是涉及民生方面,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违规征地、拆迁、出让土地、补偿标准较低、补偿被克扣、失地农民得不到安置等;二是一些行政单位执法不规范、不公正,透明度不高,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引起群众不满;三是对检察机关决定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撤销案件等处理决定的申诉明显增多,特别是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后,检察机关受理的此类信访量急剧上升;四是反映公安机关和法院的申诉案件不断增多。这类问题积案较多,主要反映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服公安机关该立不立、司法人员徇私枉法等。

  4、上访手段过激。当前涉检信访除了来信访、来人访等传统形式外,还采取网络炒作、利用新闻媒体施压等新形式,手段也呈过激化趋势,有的纠集家属、老人、妇女等在检察机关缠访闹访,企图将事态扩大;有的言语过激,甚至殴打、谩骂信访接待人员;有的搬来铺盖,吃住在检察院,不解决问题不搬走;有的摔打信访接待室的物品,扬言自杀、跳楼,不达目的不罢休等等。

二、做好涉检信访工作的几点建议

处理涉检信访问题是一项非常复杂和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有效配合形成合力,需要建立长效机制有效规范信访行为,当前重点要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一)完善涉检接访机制

第一,要完善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行首办责任制,把群众涉检上访的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解决在基层院,是经实践证明的减少重复上访、越级上访、久诉不息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要严格落实“五定”:定领导,定专人,定方案,定时限,定标准,实现“四个不转化”:来信不转化为来访、初访不转化为重访、本地访不转化为越级访、个体访不转化为集体访。严禁“上推下卸、推诿扯皮、一转了之”,真正落实首次受理,负责到底。

第二,要完善检察长接访制度。检察长接访能够增强来访群众的信任感、减少工作环节、便于协调关系解决问题,提高接访的效果,更便于检察长更好地掌握整个信访形势。近几年来,我院一直坚持检察长接待制度,有力地推动了涉检上访案件的妥善解决,实现了无集体越级访、无赴省进京访的目标。

第三,要完善点名接访制度。上访人可以在点名接访公示栏中点名接访人员,也可以通过接访人员邀请办案人员或办案部门负责人接访,这样一方面可以充分满足上访群众的信任感,拓宽群众信访渠道,便于群众监督同时也能够使接访人更有针对性地解答上访人提出的问题,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二)完善涉检处访机制

第一、要完善涉检信访风险防范评估机制。一是坚持信访风险评估。将风险评估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凡是发现有上访风险的案件,及时向控申部门通报,以便于控申部门及时制定处置预案,防患于未然;二是实行涉检信访定期排查制度。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要实行日排查,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发现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三是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案件质量是信访之源。严格按照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从案件事实、证据收集、程序应用、法律适用等方面对案件各个环节进行评查,坚决依法纠正错案,减少瑕疵案件,防止因执法不规范,办案质量不高引发涉检信访问题。

第二、建立健全涉检信访案件终结退出机制。深入推进诉访分离改革,切实加大依法受理、依法纠错、依法赔偿、依法救助力度,将涉检信访问题的处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一是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信访案件的受理范围。对依法应当由检察机关受理的案件,一定要依法受理,在法定时限内快速办结,答复信访人。对依法不属于检察机关受理的案件,控申部门应当引导信访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投诉,不能盲目受理。同时建议上级领导要慎重转办,按规定范围签批,否则将人为地造成缠诉闹访。二是制定信访案件终结标准。对检察机关所管辖的信访案件,应当分类制定终结标准,只要承办单位达到了终结标准,就要及时依法终结,不能因上访人的无理要求无休无止。三是明确信访案件终结程序。信访案件应当由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依法受理,然后按照“三定一包”的方案要求,明确办案单位、办案人和包案领导,层报上一级院信访案件审批机构进行审批,上一级检察院信访案件审批机构作出的结论为终结结论。

第三、依法打击涉检信访违法犯罪。对信访案件的终结决定,承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不折不扣地予以落实,该纠错的要依法纠错,该责任倒查的要责任倒查,该赔偿的要依法赔偿损失,该救助的要依法进行救助,该分流的要进行分流,切实做到案结事了。但是对以上访为借口缠访缠诉的,或者在正常信访中冲击国家机关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应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予以必要的行政和刑事处罚。切实扭转少数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不良心态。

(三)构建涉检处访大格局

第一,内部要形成处置信访一盘棋。建立控申、侦查、公诉、侦监、民行、预防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信息网络,充分发挥各个业务部门的作用,把信访责任分解到各个业务部门和各个办案环节,形成人人都是“信访员”、人人都是“调解员”的工作格局,举全院之力解决信访案件。

第二,对外要形成处访合力。加强与法院、公安、司法、信访、民政、社保、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加强对重点信访的监控预测,及时妥善解决和处理问题。要通过定期、不定期地组织排查,从办理案件、接待来信来访、接收其他部门分流转交、上级交办的信访件等渠道中,广泛收集倾向性、苗头性和预警性信息。特别是对可能引起重大上访和群体集体性上访苗头的案件,要加强沟通,互相通报,找准切入点,真诚与信访人沟通。

第三,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对无理取闹、缠访缠诉的涉检信访案件,大胆适用公开听证程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事人单位的领导和亲朋好友等参加,通过公开案情、公开诉求、公开办案过程、公开处理结果,从案件事实、证据分析、诉讼原则、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深入浅出的法理分析,让入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评判,监督办案是否公正、公开、透明,上访人的诉求是否合理,并依靠群众和社会舆论的力量,做好息诉工作,努力实现办案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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