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县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公开情况说明
一、部门概况
1、主要职责: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8)、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事项。
2、机构设置:商城县检察院于1978年恢复,设置内设机构15个,履行全县检察工作职能,内设办公室、控申科、案管中心、侦监科、公诉科、技术科、刑执局、法警队、民行科、政治处、监察室、计财科。
3、人员编制及实有人数情况、离退休人员情况:现有编制74人,实有67人。
4、2018年部门预算单位构成: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本级。
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1、收入预算:2018年我院年初预算944.9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944.98万元,
2.支出预算:2018年我院年初预算944.98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687.2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66.88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34.84万元;项目支出56万元。
3、与2017年年初预算收入总计717.43万元相比,增加了227.55万元,主要原因是增资、增加项目。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8年县检察院年度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134.84万元,其中:办公费27.85万元,水费2万元,电费12.2万元,邮电费1万元,差旅费22.74万元,会议费7.5万元,培训费0.5万元,物业费10万元,维修费12.2万元,公务接待费20万元,工会经费15.08万元,福利费3.77万元。
(三)“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18年县检察院“三公”经费总预算为20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为20万元(不含项目支出公务接待费)。
“三公”经费与上年减少3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减少3万元)。减少的原因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强化预算管理,坚持量入为出。
(四)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2018年县检察院政府采购预算支出0万元。
(五)检察院项目资金绩效使用情况
2018年我单位项目支出56 万元,主要是用于公诉审判、侦查执行监督专项经费 ,通过项目的实施,达到了发展检察事业和促进全县社会法制建设的效果。
(六)县检察院固定资产使用情况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共有车辆1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8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技侦办公楼一栋;通用设备110套,专用设备72套;共有国有资产1400万元。
三、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县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4、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5、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家庭补助)和日常公用经费(商品服务支出)两部分。
6、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三公”经费是指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