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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十项规定
时间:2019-08-02 10:57:0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豫检文诉一〔201527

    

关于印发《河南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十项规定》的通知

    

  各市分院

  近年来,在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我省各地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方面积极探索,经过试点实践,形成了一些相对成熟的经验做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全面提升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水平,规范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有序开展,结合我省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司法实践,省院制定了《河南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十项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2015529     

 

 

    

  河南省检察机关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十项规定 

    

  近年来,我省各地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方面积极探索,经过试点实践,形成了许多相对成熟的经验做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全面提升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水平,规范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有序开展,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结合我省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执行受案范围 

  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部门受理下列三类批捕、起诉案件: 

  (一)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 

  (二)未成年人参与的共同犯罪案件; 

  (三)性侵害未成年人,拐卖、绑架、遗弃、伤害、虐待未成年人以及教唆、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案件。 

  二审、再审案件参照上述范围执行。 

  对于本规定下发之前其他部门已经受理的案件,不再变更办案部门。 

  二、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 

  严厉打击各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持从严从快批捕、起诉。加强对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案、侦查和刑事审判、刑事附带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双方达成赔偿谅解的案件,应监督被害人和解意愿的真实性、自愿性,以及和解内容的合法性、公正性,防止以钱买刑、以罚代刑、赔偿不到位等损害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积极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对性侵未成年人等刑事案件应尽量通过一次询问、取证到位,避免使未成年被害人发生二次伤害。要逐步建立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尊重其人格尊严。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被害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对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份信息,以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资料、涉及被侵害的细节等内容应严格保密。 

  充分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被害人,及时启动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对其进行救助。 

  三、认真落实对涉罪未成年人逮捕和社会危险性审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对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一般不适用强制措施或优先选择强制性程度较低的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在对未成年人适用逮捕措施时,需符合如下条件: 

  (一)犯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为犯罪嫌疑人实施,构罪证据达到确实充分。 

  (二)刑罚条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不符合直接做出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条件或者可能适用缓刑的。 

  (三)社会危险性条件,包括: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对被害人、控告人、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 

  对上述证据应进行全面审查,分析论证,以确定其是否必须采取逮捕措施。对已经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要继续注意收集有利其非羁押诉讼的证据,当依据逮捕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无论处于诉讼的任何环节,均应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经审查,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四、加强法律援助和强制辩护工作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无条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加强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落实强制辩护情况的监督。各地检察机关应监督司法行政机关落实法律援助制度及经费保障。 

  对未成年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聘请律师意向,但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 

  五、积极开展社会调查 

  社会调查应全面调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前后表现、监护教育等方面。 

  社会调查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对主观性材料采用面谈、书信等方式; 

  (二)对客观性材料采用调取相关书证、证明、证书等方式; 

  (三)对于数量较大的同类人员,采用问卷方式调查; 

  (四)对于社区是否具备帮教条件,采用帮教单位和人员出具保证书方式。 

  社会调查可委托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共青团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开展,委托内容应包括从事社会调查工作人员的资格条件、产生程序、工作职责及纪律、业务培训、奖惩措施等。 

  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犯罪嫌疑人心理、人格特点鲜明的个案,可以先由办案人员、调查人员对相关调查信息进行综合,初步拟制社会调查报告,再邀请专业人士和心理咨询师进行分析,对该未成年人进行客观、全面、综合、公正的评价,体现出案件个性特点 

  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列入案件审查报告。案件审查报告对调查材料的可采性进行分析,对调查报告的结论进行评价,并作为批准逮捕、起诉、提出量刑建议的依据。 

  检察机关应当监督审判机关在判决、裁定书中采纳使用社会调查报告内容的情况,明显影响量刑的,可以作为提起抗诉的依据。 

  六、依法保障法定代理人到场及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首先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才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在上述合适成年人中应优先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亲近、熟识的人员。 

  各地应组建合适成年人名单库。合适成年人应具有一定文化素养和生活阅历,了解青少年心理、善于沟通协调。上述人员可以优先从共青团、学校、妇联等单位中遴选产生。 

  合适成年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有权向司法机关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有权提出回避;有权对整个讯问过程中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的违法或不当行为提出纠正。 

  合适成年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到达讯问场所,遵守监管场所的相关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不得非法干扰讯问人员的正常讯问,不得泄露案件有关信息,不得教唆未成年人隐瞒事实。合适成年人行为违反规定的,取消其合适成年人资格;触犯法律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重视安排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亲情会见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与本案无牵连的,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 

  (一)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主要证据确实、充分,安排会见、通话不会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或者虽尚未认罪、悔罪,但通过会见、通话有可能促使其转化,或者通过会见、通话有利于社会、家庭稳定; 

  (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其犯罪原因、社会危害性以及后果有一定的认识,并能配合司法机关进行教育。 

  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同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时,检察人员应当告知其会见、通话不得有串供或者其他妨碍诉讼的内容。会见、通话时检察人员可以在场。会见、通话结束后,检察人员应当将有关内容及时整理并记录在案。 

  八、准确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对于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一)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 

  (二)根据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 

  (四)具有悔罪表现。 

  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指综合各种量刑要素后确定的宣告刑。法定量刑档次原则上可以具体把握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考虑适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刑罚 

  对涉嫌抢劫、强奸等量刑起点较高的重罪,根据具体案件的法定和酌定情节,只要有可能被宣告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也可以依法予以适用。 

  附条件不起诉重点考虑帮教考察的必要性,对于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再犯可能性不大的初犯、偶犯,没有考察帮教必要的,应直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由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检察机关开展监督考察工作,实行谁承办、谁监督、谁考察、谁负责原则。 

  监督考察工作要逐案逐人制定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监督考察方案,监督考察方案应包括个别教育、行为矫正、心理疏导、帮扶救助等内容。 

  可以会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有关人员联合开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考察、教育,实施跟踪帮教。 

  九、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异地协作 

  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跟踪帮教、社区矫正、犯罪记录封存等需要异地协作的事项,可以委托异地同级机构开展异地协作。 

  委托异地协作的条件: 

  (一)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与办案人民检察院不在同一县(市),距离较远,由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检察院协助办理更有效、便利的; 

  (二)经批准迁居,由经常居住地或迁入地人民检察院协助办理更有效、便利的; 

  (三)离开居住地上学、务工、就医等三个月以上,由当地人民检察院协助办理更有效、便利的。 

  符合异地协作办理条件的,委托方应向协作地检察机关提出请求,明确协作事项和要求,提供相应文书及资料,协作地检察机关应当及时予以配合。必要时,可以通过共同的上级机关未检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协作地检察机关应切实尽到责任,尽快完成协作事项。对未成年人监督考察的,应按要求了解掌握被帮教人的情况,若发现有拒绝考察帮教情绪或者存在不良行为、违反考察帮教规定等行为的,要及时告知委托方。 

  协作地检察机关应建立考察帮教对象行为记录;帮教考察期满,制作考察帮教情况报告,明确提出是否起诉的建议,连同考察对象行为记录一并移交委托方人民检察院。 

  协作地检察机关对知晓的未成年人案件情况、身份信息等所有情况应予以保密。 

  十、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 

  根据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通过建立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成立普法宣讲团等方式,广泛开展以案释法、法制讲座、法制进社区、进学校、进幼儿园、进农村、进家庭等宣讲活动,培育尊重未成年人权益的文化,提高未成年人明辨是非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学校、基层组织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和配合,加强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 

  重视特殊预防效果,对未成年人的严重犯罪行为,特别是一些严重暴力犯罪,处理好教育感化与依法惩治的关系,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罚当其罪,防止片面从宽。 

  结合办案注意查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方面存在的隐患,发现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在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等方面制度不落实、不健全,存在管理漏洞的,可以采取检察建议等方式向有关单位或者部门提出预防违法犯罪的意见和建议,提出针对可行的整改措施,减少消除诱发犯罪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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