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省院各部门、各市分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现予以印发,请省院各部门认真执行。各市分院在开展此项工作时,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2016年6月8日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1999年4月6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6年5月16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进一步促进检察工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提高司法办案水平,保证检察权依法公正行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成立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是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决策咨询机构。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法学、财会、税务、金融、证券、知识产权、科技等领域的资深专家和专业人才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省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专家学者和专业人才参加有关咨询工作。
按照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研究专业和领域,可以吸纳检察业务专家,以及具有丰富检察工作实践经验、较强专业理论素养和研究解决重大疑难复杂问题能力的检察人员参加,成立若干个专业研究小组。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为5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三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聘任,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提出,或者专家所在单位推荐,专家本人同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审定。
第四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主要是对检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论证和开展咨询活动,包括对检察工作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论证,对省检察院起草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有关司法解释建议以及涉及特殊领域案件的专业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参与专题调研,开设专题讲座,协助培养检察业务骨干和高级检察专门人才等。
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工作的主要形式是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专业研究小组会议、专题咨询论证会议,以及开展书面咨询、个别咨询和调查研究、教育培训等。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提出的调研报告、论证咨询意见和工作建议,应当作为检察决策参考。
第五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了解检察工作重大部署和阶段性工作安排,就检察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调研报告;
(二)了解咨询事项所涉及案件的有关情况;
(三)根据咨询工作需要,可以调阅与咨询事项有关的资料;
(四)运用专业知识对咨询事项进行科学论证;
(五)对咨询的事项,提出明确的咨询意见;
(六)受委托主持或者指导、参与检察机关课题研究;
(七)与所咨询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该案件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八)不得以省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名义从事与咨询工作无关的活动;
(九)对不宜公开的事项保守秘密;
(十)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与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联系。
第七条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需要向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咨询的,由业务部门提出,分管副检察长审定,法律政策研究室承办,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承办人员参加。
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可以安排法律政策研究室就拟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的有关问题向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咨询。
法律政策研究室也可以就拟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的有关问题向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咨询。
第八条 对于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由有关业务部门负责记录、收集和整理,并报送分管副检察长。有关涉及检察委员会议题的咨询意见,由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记录、收集和整理,并向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汇报。必要时,可以邀请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到会发表咨询意见。
第九条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承担或者确定的研究课题,可以商请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主持、指导或者参与。调研时,法律政策研究室或者相关部门应当派员陪同。
第十条 为了便于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了解检察工作的有关情况,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为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提供以下检察工作文件和报刊、杂志等资料:
(一)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文件,包括工作报告、规范性文件和工作简报;
(二)有关检察工作的报刊、杂志,包括《检察日报》《公民与法(检察版)》和《河南检察论坛》;
(三)检察工作年鉴和有关检察业务工作的图书资料等。
第十一条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经费列入机关业务经费预算。对于参加咨询等活动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各内设机构和市、县两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帮助和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1999年4月6日制定的《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