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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上门”的听证会 “沉浸式”法律课堂
时间:2023-10-30 08:55: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我因为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法律,经过检察机关的教育,我深刻认识到了错误,我今后一定学法、守法,从一个兰草资源的“破坏者”转变成“保护者”,我会用自身案例提醒身边人,恳请司法机关对我从轻处罚。”10月27日上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在伏山乡里罗城村召开了涉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的公开听证会,犯罪嫌疑人廖某深刻进行了忏悔。


里罗城村是坐落于大别山脚下的一座美丽村庄,有着“最美乡村”的称号,年均接待游客100万人,这里野生植物资源十分丰富,广泛分布着映山红等植物,但由于群众的保护意识不强,导致野生植物被大肆采挖。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廖某在清明节上坟祭拜之际,开车路过里罗城村时发现据公路边不远的山坡上有不少野生兰草,便趁四下无人之际采挖了四株。经鉴定,该四株野生兰草为蕙兰,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为了为确保案件办理效果,最大限度释放司法善意,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商城县检察院将公开听证从检察院搬到案发地里罗城村,并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人大代表、律师作为听证员进行评议,侦查机关代表、村委代表、犯罪嫌疑人参加听证,村民代表参与旁听。


听证会上,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对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情形进行释法说理。人民监督员、听证员们在了解案情后,经过充分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建议检察机关充分考虑案件法律效果和法制效果,对廖某从轻处理。

听证会后,廖某主动提出,自愿在里罗城村山林处设立多处禁止采挖兰草的警示牌,用以保护野生兰草资源并警醒教育他人。


检察机关将办案活动放在人民监督的聚光灯下,把听证会“送上门”,让公平正义经得起围观,实现了办理案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下一步,商城县检察院将积极与行政部门开展关于野生植物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能动履职推动实现溯源治理,共同维护商城的绿水青山。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毁坏的上述植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

  (一)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一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一立方米以上的;

  (二)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二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涉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十立方米以上的;

  (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涉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古树名木,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毁坏的古树名木及其制品,涉案树木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根据涉案树木的树种、树龄以及历史、文化价值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依法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2021年9月7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联合公布了第二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其中除兔耳兰以外的所有野生兰属都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行列。兰草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采伐、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的行为均属违法。个人如在野外遇到兰草等野生植物切勿随意采挖,以防触犯法律,一旦实施了采挖兰草的行为,就将触犯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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