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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检察职能 找准角色定位
时间:2012-09-14  作者:曹志峰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全力推进社区矫正监督工作

今年以来,特别是商城县被确定为社区矫正试点县以来,我院将社区矫正工作作为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载体,立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扮演好四种角色,积极参与,扎实推进,使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得更加有声有色,工作经验被省、市检察院和县委充分肯定。主要做法是:

一、当好参谋长,积极建言献策,构建社区矫正的大格局。长期以来,刑罚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重要内容,在以往对监外执行五种人的检察监督中,我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监外执行工作的制度和措施,同时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一支职业化、专业化、高素质的检察队伍已经形成。社区矫正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必须按照创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树立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建立起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的监管和矫正网络。与“大墙”内强制劳动改造不同的是,这是一项系统工程,仅靠某一机关或部门不可能完成。为此,在我县被确立为试点县后,我院充分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和在人才储备和知识经验方面的优势,积极向县委建言献策,并在诸多方面身体力行,推动社区矫正大格局的建立。一是起草了《商城县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具体的操作指引,县委办、政府办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下发了该意见,使该项工作走向法制化、规范化。二是按照县委的安排,起草制定了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八个一”工作计划:即:成立一个领导组织;制定一套工作方案;召开一次动员和协调会;确定一批试点乡镇;制定一整套工作制度;聘请一批社区矫正辅导员;创作一批文艺作品;打造一个全县社区矫正的工作典范。目前,我县的社区矫正工作正按照这一计划有条不紊的开展。

二、当好监督员,依法理性监督,保障社区矫正合法开展。我院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时,始终牢牢把握“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一宪法定位,积极参与、依法监督、理性监督,确保此项工作既大胆创新,又依法进行。设立了社区矫正专职巡视检察官,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一是对交付执行过程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核对社区矫正对象底数,并对每个社区矫正对象的建档情况开展监督。如我们针对法院向基层派出所送达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不及时,不规范,有关基层组织对社会服刑人员情况难以掌握、形成漏管和脱管的现象,多次提出检察建议,并向县政法委作出专题报告,促使此类问题得以解决。又如针对法院仅凭未生效的缓刑判决书就释放在押人员的现象,提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先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再放人,促使法院对此项工作予以重视,进而从源头上消除漏管现象。二是对监管部门违法乱作为进行监督。监督矫正执行机关是否存在侵犯被矫正对象合法权益,强迫被矫正对象从事超强度的公益劳动,或对被矫正对象进行变相体罚等违法行为。对于上述情形,发现一起,纠正一起。三是对监管部门消极不作为进行监督。监督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部门对矫正对象的帮教措施是否到位;对矫正对象监外执行条件、保外就医条件消失后是否立即收监;对违反缓刑监督管理规定的,是否建议法院撤销缓刑等。对发生又犯罪的,则追究监管职责人员有无失职责任。如我们在巡查中发现处在缓刑考验期罪犯黄某违反缓刑监督管理规定,多次外出不报告,同时还有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我们在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后,及时发出检察建议,敦促公安机关向法院提出收监建议,法院作出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此案的办理,对其他矫正对象起到了巨大的警示教育作用。

三、当好协调员,强化沟通协调,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良性运行。尽管两高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五部委《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公、检、法、司和其他部门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但这一制度在操作层面还存在诸多问题,有些规定与法律相冲突。如刑事诉讼法规定,非监禁刑罚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其他机关部门、基层组织或者罪犯原所在单位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帮教考察。但按照五部委的工作意见,真正担负日常社区矫正工作任务的是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退居配合辅助地位,而司法行政机关又没有法定的强制执行权。如此造成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不一致,权力和职责不对等的情况。检察机关在监督中究竟应当以法定执行主体公安机关还是以工作主体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监督的对象,或者以两者同时作为监督的对象,目前尚无法律明确规定。面对法律规定滞后现状,我院不等不靠,讲究工作方式方法,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促进了社会矫正工作有序开展、良性运行。经过我们多方协调,建立了公、检、法、司信息共享制度,理顺了工作关系,堵塞工作衔接中出现的漏洞,杜绝了脱管、漏管。经县委和县人大常委会同意,与社区矫正试点乡镇党委政府协商产生了7名检察联络员,定期对联络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协助检察机关开展矫正工作。

对于矫正难度大的个案,我院自觉延伸职能,多方联系协调,确保帮教到位。如某乡未成年人陈某为筹钱为其母治病而抢劫,后被法院判处缓刑。在交付执行后,我们了解到陈某每天酗酒,有自暴自弃的倾向,其家庭状况因为陈某犯罪变得更加困难。我院监所部门干警自发捐款600余元解其燃眉之急,同时协调该乡民政部门为陈某的母亲办理了低保,考虑到陈某无一技之长,我们又多方联系到社会保障局、农业局等单位,为陈某争取到免费厨师培训名额,现在陈某在一饭店打工,月收入1500余元,重新走上正常生活轨道。

四、当好调研员,加强调查研究,力争形成社区矫正长效工作机制。如其他新生事物一样,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自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我院干警结合工作实际,先后撰写调查研究材料5篇。我们在工作中探索出了“四因四为主”的矫正做法,即对因早年辍学,缺少家庭温暖和管教而误入歧途的青少年矫正对象,由其监护人或近亲属来组成帮教小组,进行以亲情为主要手段的矫正;对因性格偏执,心理失衡的矫正对象,由心理医师和教师组成帮教小组,进行以心理和行为干预为主要手段的矫正;对因家庭确有困难的矫正对象,由民政、社保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帮教小组,进行以扶弱解困,切实解决其实际问题为主要手段的矫正;对因不懂法而犯罪的矫正对象,由政法界退休老干部组成帮教小组,进行以法制教育为主要手段的矫正。这一做法在实践中取得了明显成效,被县委向各试点单位推广。

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目前在全国尚处于探索试点阶段,我院也刚刚起步。以上是我院在探索过程中的点滴做法,很不成熟,也很不完善。我们将以这次会议为契机,虚心向兄弟县、区院学习,并在市院和县委的领导下,为我县的社区矫正工作积累新经验,创造新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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